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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啦!

安徽税务 2021-12-10



完了完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超了360天的认证期限,这下要被领导批评了,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整理发票时意外发现了一张16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还能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的你是不是也经常遇到同样的问题、同样的疑惑,快来看看,关于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公告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进行认证确认等操作,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开不开心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财务在2020年1月10日发现一张2017年6月10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该发票原本已经过了认证期限,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该发票可以在2020年3月1日之后,登录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即可抵扣税款。



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不开心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财务整理资料时又发现一张2016年11月11日收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张,该张发票未按期认证的原因是由于上一任财务突发危重疾病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该发票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继续抵扣认证。


通过这次对公告的了解,

不知道有没有解答大家的疑惑呢?




完了完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超了360天的认证期限,这下要被领导批评了,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整理发票时意外发现了一张16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还能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的你是不是也经常遇到同样的问题、同样的疑惑,快来看看,关于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公告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进行认证确认等操作,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开不开心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财务在2020年1月10日发现一张2017年6月10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原本已经过了认证期限,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该发票可以在2020年3月1日之后,登录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即可抵扣税款。



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不开心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财务整理资料时又发现一张2016年11月11日收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张,该张发票未按期认证的原因是由于上一任财务突发危重疾病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该发票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继续抵扣认证。


通过这次对公告的了解,

不知道有没有解答大家的疑惑呢?





来源: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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